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懲戒處分之判決。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了懲戒判決的定義,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各種懲戒處分的判決。根據這個規定,當公務員被判處上述懲戒處分時,該判決即為懲戒判決的範疇。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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