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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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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懲戒處分之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了懲戒判決的定義,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各種懲戒處分的判決。根據這個規定,當公務員被判處上述懲戒處分時,該判決即為懲戒判決的範疇。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 懲戒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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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