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 7 條
本會就許可之申請為准駁之決定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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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的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7條,當本會駁回許可申請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的決議。這條法規確保了在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的問題時,需要經由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並同意的程序來做出決定。 根據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和其附隨的「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的第7條,當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處理委員會在處理許可申請時,如果他們駁回了申請,他們需要有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出席,而且出席委員過半數需同意該決議。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促進決策的民主化,確保在處理財產處理的問題時,需要經過足夠的委員出席和同意才能做出決定。 例如,根據《行政院財團法人政府網路資訊中心不當取得財產處理審查處理辦法》的第7條,當政府網路資訊中心的財產處理審查委員會在審查處理申請時,如果他們駁回了申請,需要有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出席,而且出席委員過半數需同意該決議。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處理不當取得財產的問題時,需要經過足夠的委員出席和同意才能做出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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