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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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第三條所定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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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照護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第三條所定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特勤人員是指執行特種勤務之警察或其他特種單位的人員,例如反恐特勤人員或重要人物保護人員。特勤編組人員則是指組成特勤編組的人員,這些編組通常由多個特勤人員組成,目的是執行特種勤務任務。 根據這項法規,當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時受到暴力或意外危害,導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的情況時,本辦法將提供照護措施和相關福利給予這些人員。具體的照護內容和福利待遇可能需要參考該辦法的其他條文、款項,以確定具體的規定內容和要求。 顯然,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特勤人員和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時的安全和福利,并提供適當的支持和照護措施。具體的執行細節可能需要參考該辦法的其他條文和適用規定,該辦法使用的參考資料和案例也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理解。
- 第三條條文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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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