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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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隸屬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
- 2.經隸屬機關安置於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者,應於接獲輔導會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之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報到進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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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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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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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