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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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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隸屬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
  2. 2.經隸屬機關安置於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者,應於接獲輔導會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之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報到進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7條有直接相關的內容。很抱歉,無法提供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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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7 條規定:「隸屬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經隸屬機關安置於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