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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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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核定給與安置就養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原核定: 一、未於指定期間報到或未實際進住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 二、未實際進住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 三、未實際聘僱照顧服務員、個人看護或因個人意願放棄。
  2. 2.經廢止安置就養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重行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8條,該條分為兩項: 1. 經核定給與安置就養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原核定: - 未於指定期間報到或未實際進住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 - 未實際進住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 - 未實際聘僱照顧服務員、個人看護或因個人意願放棄。 2. 經廢止安置就養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重行申請。 根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經核定給與安置就養的人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原核定應廢止: 1. 沒有在指定期限內報到,或者未實際進住政府指定的安置機構,例如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 2. 沒有實際進住政府立案的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或護理之家。 3. 沒有實際僱用照顧服務員、個人看護,或者因個人意願放棄進行安置就養。 而經廢止安置就養的人,可以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重新進行申請。 參考資料:特殊勤務人員照顧辦法(中華民國國防部)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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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8 條規定:「經核定給與安置就養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原核定: 一、未於指定期間報到或未實際進住榮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