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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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費用之發給程序及範圍如下: 一、醫療照護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醫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單據,向隸屬機關申請核實發給。 二、安置於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就養所需費用,由受安置機構檢具費用單據按月或按季向隸屬機關申請發給;非由該機構申請之就養項目費用,由申請人檢具費用單據,按月或按季向隸屬機關申請發給。 三、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該照護機構費用單據及其他就養項目費用單據,向隸屬機關申請核實發給。 四、自行聘僱照顧服務員或個人看護居家就養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僱傭合約及相關費用單據,向隸屬機關申請核實發給。
-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各款合計請領之總費用不得超過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就養基準。隸屬機關應將前項各款所定費用發給情形,函復申請人或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
- 3.受安置就養人員,自執行特種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日起至安置就養之日止,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護理之家及自行聘僱照顧服務員或個人看護就養之費用,得依本辦法所定基準及程序申請補發。
- 4.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政府補助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已達本辦法所定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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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9條的內容,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時,可以享受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費用的發給。 根據該法規第1款,醫療照護所需費用的核定與發給程序如下: - 申請人需按月或按季提供核定函、醫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單據,向隸屬機關申請核實發給醫療照護所需費用。 - 安置於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的人員需由該機構檢具費用單據,按月或按季向隸屬機關申請發給就養所需費用。 - 非由安置機構申請的就養項目費用,申請人需提供費用單據,按月或按季向隸屬機關申請發給。 - 就養所需費用須至政府立案的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申請人需按月或按季提供核定函、該照護機構費用單據及其他就養項目費用單據,向隸屬機關申請核實發給。 - 自行聘僱照顧服務員或個人看護的居家就養所需費用,申請人需按月或按季提供核定函、僱傭合約及相關費用單據,向隸屬機關申請核實發給。 根據該法規第2款,第二款至第四款的各款合計請領之總費用不得超過第五條所定的就養基準。隸屬機關應將各款所定費用的發給情形,函復申請人或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 根據該法規第3款,受安置就養的人員自執行特種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日起至安置就養之日止,可以依本辦法所定的基準及程序申請補發就養所需費用。 根據該法規第4款,因同一事由已經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政府補助的人員應該予以抵充,只發給差額;已經達到本法規所定的給與基準的人員不再發給補助。 綜上所述,根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的情況,可以依法申請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費用的發給,具體的核定和發給程序需按照該法規的規定辦理。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僱傭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抵充名詞
-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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