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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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安置就養,其方式如下: 一、由隸屬機關安置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就養。但其生活自理能力在巴氏量表評量指數六十分以下者,安置於輔導會所屬榮民醫院(以下簡稱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以下稱附設住宿式機構)就養。 二、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 三、自行聘僱照顧服務員或個人看護居家就養。
- 2.依前項規定安置就養,其基準如附表。
- 3.受安置就養之人員,依法退伍(休)者,其安置就養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4.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核調為療養員、療養士官者,得依第一項規定自行選擇安置就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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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5條,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可以申請安置就養。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安置就養的方式有三種:一是安置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的榮譽國民之家或榮民醫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二是自行至政府立案的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或護理之家就養;三是自行聘僱照顧服務員或個人看護居家就養。 根據上述法條的附表,安置就養的基準有具體的規定,例如自理能力在巴氏量表評量指數60分以下的人可以安置在機構中就養。此外,退伍(休)的人員繼續享有安置就養的權益。 此外,符合特定要求的療養員和療養士官,可以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自行選擇安置就養的方式。 以上回答參考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5條的全部內容。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福利機構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法規
- 核名詞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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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