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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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4條,以下是該條例的逐條釋義: 1.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醫療照護,指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於其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出院後就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併發疾病之門診繼續醫療之照護。 這部分條文解釋了在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時,若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需要住院治療,並在出院後進行門診繼續治療。 2. 前項所定醫療照護,由隸屬機關依下列情形核實給與: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醫師指定之必要費用。 三、相關醫療所需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 四、安置就養前因不能自理生活而聘請照顧服務員或個人看護之照護費用。 五、醫院住院膳食費及轉診醫院間之交通費。 這部分條文解釋了醫療照護的費用項目,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應自行負擔的費用、醫師指定的必要費用、相關醫療所需的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費用、安置就養所需聘請照顧服務員或個人看護的費用,以及醫院住院膳食費及轉診醫院間的交通費。 3. 受醫療照護之人員,依法退伍(休)者,其醫療照護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這部分條文解釋了受到醫療照護的人員,即使根據法律退伍(休假),他們仍然可以按照前面提到的條例來獲得醫療照護。 以上是根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第4條釋義的相關資料。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
- 必要費用名詞
- 非名詞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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