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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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安置就養方式或看護人員異動,應依原申請程序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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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照護辦法第10條,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若要申請變更安置就養方式或看護人員異動,需要依原申請程序重行辦理。根據照護辦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變更安置就養方式或看護人員異動時,應該回到原本的申請程序再次辦理相關手續。關於這個條文的實際例子或相關資料,需要查閱照護辦法的最新版本或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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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