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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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機關對受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人員,應定期慰問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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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照護辦法第11條,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時,隸屬機關對這些人員在接受醫療照護和安置就養的過程中,應該定期進行慰問訪視。這是為了確保受傷人員得到適切的關心與照顧。根據最新資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提供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遭受傷害後的支持和幫助,並確保他們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透過定期的慰問訪視,機關可以了解這些人員的健康狀況和需求,並提供協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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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