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人或其指派之適當人員擔任,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