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開會時,由司法院院長主席,院長因事故不能主席時,由大法官互推一人為主席。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11條,大法官會議在開會時,會由司法院院長擔任主席。然而,如果院長因為某種原因無法出席主持會議,則由大法官互相推舉一位大法官擔任主席。 這個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大法官會議在院長無法主持會議的情況下能夠正常進行。例如,如果院長突然生病或者有其他重大事故,無法履行主席的職務,則會有其他大法官擔任主席,以確保會議能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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