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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法官會議開會時,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如為決議,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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