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方法,必要時得經會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13條,表決方法可以使用無記名投票。這表示當需要時,大法官們可以以無記名方式投票做出決定。該規則為確保表決的公正性和匿名性而制定。具體的範例可能會涉及到大法官們在會議中就某個案件進行表決,但因為投票採取無記名方式,所以無法具體指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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