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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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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方法,必要時得經會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13條,表決方法可以使用無記名投票。這表示當需要時,大法官們可以以無記名方式投票做出決定。該規則為確保表決的公正性和匿名性而制定。具體的範例可能會涉及到大法官們在會議中就某個案件進行表決,但因為投票採取無記名方式,所以無法具體指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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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13 條規定:「表決方法,必要時得經會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