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討論事件之順序,應按審查報告提出之先後編列,但經會議決定,得變更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大法官會議討論事件的順序應根據審查報告提出的先後編列,但經會議決定可以變更。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範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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