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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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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應由司法院解釋之事項,其解釋以大法官會議之決議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2條的規定,憲法所需由司法院解釋之事項,其解釋以大法官會議之決議來執行。這表示當有關憲法的解釋問題需要被解釋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會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並根據該共識作出解釋的決定,這個決定擁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是負責對憲法解釋的最高機構,其解釋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該規則的參考資料來源缺乏具體的適用案例。

  • 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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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2 條規定:「依憲法應由司法院解釋之事項,其解釋以大法官會議之決議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