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20

快速跳轉

大法官會議之解釋,經決議後,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原送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20 條規定,大法官會議對於解釋案件之結果,經過決議後,由司法院公布並通知原送機關。根據該條規定,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並應被公布並通知相關機關,以便執行和遵循。這個規定確保了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能夠被各個機關遵循,並且能夠為相關案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20 條規定:「大法官會議之解釋,經決議後,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原送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