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之解釋,經決議後,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原送機關。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20 條規定,大法官會議對於解釋案件之結果,經過決議後,由司法院公布並通知原送機關。根據該條規定,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並應被公布並通知相關機關,以便執行和遵循。這個規定確保了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能夠被各個機關遵循,並且能夠為相關案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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