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憲法
第一百十四條
規定之事件,不適用聲請解釋之程序,但仍應按收文先後編定號次,列入報告。 前項事件,由大法官會議交付大法官全體或數人審查,並得限定提出報告之期間。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