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之事件,不適用聲請解釋之程序,但仍應按收文先後編定號次,列入報告。 前項事件,由大法官會議交付大法官全體或數人審查,並得限定提出報告之期間。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9條規定,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之事件不適用聲請解釋程序,但仍應按收文先後編定號次,列入報告。具體而言,這表示當涉及憲法第一百十四條的事件發生時,不能使用聲請解釋的程序,但仍應按照申請的收到先後,給予編號並列入報告。這條規則的中文來源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並且這項規則在解決一些特定案件時被引用,例如大法官釋字第四一三號解釋中提到了此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