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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之事件,不適用聲請解釋之程序,但仍應按收文先後編定號次,列入報告。 前項事件,由大法官會議交付大法官全體或數人審查,並得限定提出報告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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