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接受聲請解釋事件後,應即按收文號次,輪次分交大法官一人審查。除不合規則不予解答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議外;其應予解答之件,應列舉事實及有關法律問題,提出會議,由會決定原則,交原審查人草擬解答案,提會決議。如經會議議決重付審查時,得由會議加推大法官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草。 前項應予解答之件,如大法官會議認為應迅速辦理者,得限定提會之時間。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8條規定,大法官會議在接受聲請解釋事件後,應按照收文號次,輪流分交給大法官進行審查。除非不符合規則而無法解答外,應該進一步提出事實和相關的法律問題,提交給會議討論並做出原則性的決定,然後交給原審查人起草解答案,再次提交給會議進行決議。如果經過會議議決需要重新審查時,會議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大法官共同起草答案。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8條的目的是確保解釋案件的公正性和迅速處理有需要的案件。根據會議決定,法官們負責列舉事實和法律問題,起草解答案,並限定提交會議的時間,以便有效地進行審查和解答案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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