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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法官會議接受聲請解釋事件後,應即按收文號次,輪次分交大法官一人審查。除不合規則不予解答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議外;其應予解答之件,應列舉事實及有關法律問題,提出會議,由會決定原則,交原審查人草擬解答案,提會決議。如經會議議決重付審查時,得由會議加推大法官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草。 前項應予解答之件,如大法官會議認為應迅速辦理者,得限定提會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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