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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上級機關,於中央機關指下列情形: 一、總統府、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與獨立機關、考試院及監察院所屬二級機關,分別為總統府、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二、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所屬三級以下機關,為其所屬二級機關。 三、司法院直屬法院及法官學院,為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各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所屬各地方法院,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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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當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知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必須根據資通安全法第18條第5項的規定,公告相關必要內容和應對措施。公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或知悉時間、原因、影響程度、控制情形和後續改善措施等。然而,在以下情況下,不得公告與事件相關的必要內容和應對措施: 1. 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的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的資訊,或涉及侵害公務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權益或其他正當利益。不過,如果有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公益有必要,或是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是經當事人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2. 其他依法規定應保密、限制或禁止公開的情況。 如果與事件相關的必要內容和應對措施含有上述不得公告的情況,則可以僅就其他部分進行公告。 參考資料: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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