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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1.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務,其範圍如下: 一、公務機關依其組織法規,足認該業務為機關核心權責所在。 二、各機關維運、提供關鍵基礎設施所必要之業務。 三、公營事業與特定財團法人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要服務或功能。 四、各機關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涉及之業務。
  2. 2.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核心資通系統,指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或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之規定,判定其防護需求等級為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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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該條所稱的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是指根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2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的第3級及第4級資通安全事件。 參考資料:《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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