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前,必須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意味著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進行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的程序時,需要尊重其權益,並聽取其意見。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平和透明,並確保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在指定過程中能夠表達自己的立場和觀點。 參考資料:"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行政院,2021年1月22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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