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件發生或知悉其發生、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之時間。 二、事件影響之範圍及損害評估。 三、損害控制及復原作業之歷程。 四、事件調查及處理作業之歷程。 五、事件根因分析。 六、為防範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所採取之管理、技術、人力或資源等層面之措施。 七、前款措施之預定完成時程及成效追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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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的業務若牽涉到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主管機關可以協調指定一個或多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獨或共同負責處理此法所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的事項。 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本法所稱的「特定非公務機關」,是指在法律、條例或其他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執行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之資通安全管理職掌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 如果一個特定非公務機關的業務同時涉及多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則根據這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協調指定一個或多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負責處理相關事項。這意味著不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共同參與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工作,並協調指導其相關事項。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特定非公務機關在資通安全管理方面能夠得到充分的指導和協助,並協調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間的合作。 作為一個例子,如果一個特定非公務機關是一家電信公司,其業務可能涉及到多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電信事業主管機關、資訊安全主管機關等。根據這個法規,這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共同協調指導這家電信公司的資通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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