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所稱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指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第三級及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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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首先,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施行日期要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來確定。 其次,根據參考資料,沒有直接提到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相關規定。因此,在這個問題的情境下,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的世界。 基於以上的情況,無法對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進行逐條釋義並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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