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所稱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指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第三級及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所稱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指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第三級及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