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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12

  1.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特定公務機關完成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後,依下列規定時間完成該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並得依審核結果變更其等級: 一、通報為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後八小時內。 二、通報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後二小時內。
  2.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完成資通安全事件之審核後,應於一小時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將審核結果、依據及其他必要資訊送交主管機關。
  3. 3.主管機關接獲前項資料後,得就資通安全事件之等級進行覆核,並得為等級之變更。但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或前項之機關未依規定通知審核結果時,得就該資通安全事件逕為審核,並得為等級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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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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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第 12 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特定非公務機關完成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後,依下列規定時間完成該資通安全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