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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定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一小時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
  2. 前項資通安全事件等級變更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依前項規定,續行通報。
  3. 特定非公務機關因故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方式通報者,應於同項規定之時間內依其他適當方式通報,並註記無法依規定方式通報之事由。
  4. 特定非公務機關於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方式通報之事由解除後,應依該方式補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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