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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11

  1. 1.特定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一小時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
  2. 2.前項資通安全事件等級變更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依前項規定,續行通報。
  3. 3.特定非公務機關因故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方式通報者,應於同項規定之時間內依其他適當方式通報,並註記無法依規定方式通報之事由。
  4. 4.特定非公務機關於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方式通報之事由解除後,應依該方式補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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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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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第 11 條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一小時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進行資通安全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