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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之直屬機關對其自身、所屬或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應規劃及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情形及成果報告送交主管機關,演練作業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每半年辦理一次社交工程演練。 二、每年辦理一次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演練。
  2.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直轄市、縣(市)議會,應依前項規定規劃及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一項規定對其自身、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及下列機關規劃及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 一、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與其所屬或所監督之公務機關。 二、前款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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