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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9

  1. 1.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就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作,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
  2. 2.主管機關就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
  3. 3.公務機關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後,其資通安全長應召開會議研商相關事宜,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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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第 9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就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