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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完成損害控制或原作,並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向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辦理通知事宜: 一、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七十二小時內。 二、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三十六小時內。
  2. 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後,應持續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並於一個月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向前項受通報機關送交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3. 前項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送交之時限,得經第一項受通報機關同意後延長之。
  4. 第二項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應包括之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5. 第一項受通報機關就同項之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及第二項送交之報告,認有必要,或認有違反法令、不當或其他須改善之情事者,得要求公務機關提出說明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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