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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總統府與中央一級機關之直屬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其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與其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前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規劃及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情形及成果報告送交主管機關
  2. 前項演練作業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每半年辦理一次社交工程演練。 二、每年辦理一次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演練。
  3. 總統府與中央一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議會,應依前項規定規劃及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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