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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於接獲通報資通安全事件後,依下列規定時間完成該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並得依審核結果變更其等級: 一、通報為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後八小時內。 二、通報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後二小時內。
  2. 前項受通報機關依規定完成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核後,應於一小時內將審核結果通知主管機關,並提供審核依據之相關資訊。
  3. 主管機關接獲前項之通知後,應依相關資訊,就資通安全事件之等級進行覆核,並得依覆核結果變更其等級。但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或前項之機關未依規定通知審核結果時,得就該資通安全事件逕為審核,並得為等級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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