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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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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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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
非
公務機關應配合
主管機關
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得包括下列項目: 一、網路攻防演練。 二、情境演練。 三、其他必要之演練。
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有侵害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之虞者,應先經其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書面同意之方式,依
電子簽章法
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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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1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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