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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定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應變、演練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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