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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定公務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得包括下列項目: 一、網路攻防演練。 二、情境演練。 三、其他必要之演練。
  2. 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有侵害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之虞者,應先經其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3. 前項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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