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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得包括下列項目: 一、社交工程演練。 二、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演練。 三、網路攻防演練。 四、情境演練。 五、其他必要之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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