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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18

  1. 1.公務機關於本辦法施行前,已針對其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或所管之特定公務機關,自行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並實施一年以上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與其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或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繼續依該機制辦理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
  2. 2.前項通報及應變機制如有變更,應送主管機關重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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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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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第 18 條規定:「公務機關於本辦法施行前,已針對其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或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自行或與其他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