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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劃、辦理之各項資通安全演練作,其參與演練人員於演練過程如知悉公務機關或特定公務機關之機敏資訊,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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