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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就各機關之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得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研商該事件之損害控制、復原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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