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3 條
公務機關應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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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務機關應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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