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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收受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公務機關,對其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每年訂定計畫,並掌握稽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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