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4 條
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收受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公務機關,對其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每年訂定稽核計畫,並掌握稽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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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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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