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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每年擇定受之公務機關及特定公務機關,並以實地稽核或其他當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2. 公務機關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每年擇定其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並以實地稽核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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