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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稽核時,應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考量因素,就各受稽核機關分別組成三人以上之稽核小組。
  2. 稽核機關組成前項稽核小組時,應考量稽核之需求,邀請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小組成員,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四分之一。
  3. 稽核機關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及保密義務。
  4. 第二項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機關或其代表人、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財產上之利害關。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機關或其代表人、負責人間,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任職之機關(構)或單位,曾為受稽核機關之顧問,其輔導項目與受稽核項目相關。 四、其他情形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對稽核結果之公正性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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