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10 條
- 1.稽核機關應於每季所定受稽核機關之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該季受稽核機關。
- 2.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機關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稽核小組查閱之情形、理由與同條第三項所定稽核機關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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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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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