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應於每季所定受稽核機關之稽核作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該季受稽核機關。
  2.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機關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稽核小組查閱之情形、理由與同條第三項所定稽核機關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