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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10

  1. 1.機關應於每季所定受稽核機關之稽核作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該季受稽核機關。
  2. 2.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機關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稽核小組查閱之情形、理由與同條第三項所定稽核機關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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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第 10 條規定:「稽核機關應於每季所定受稽核機關之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該季受稽核機關。前項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