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的規定,財團法人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意即收益在確定應收時,費用在確定應付時入帳。此外,財團法人的會計年度一般採用曆年制,除非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准另有規定。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可以根據交易的性質,延長小數位數以顯示更精確的金額。例如,某個財團法人進行外匯交易,根據交易的特殊性質,可以將金額顯示為小數點以下的位數,以反映外匯匯率的細微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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