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與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這是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制定的《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第7條,明確規定了會計事項的發生應取得、給與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的會計憑證。這條法規要求企業在處理會計事項時,必須要有能夠證明事實發生的相關憑證。例如,如果公司支付了工資,那麼相關的工資單就是會計事項發生的憑證。这个條文可以提供相關案例的參考依據,以確保企業在處理會計事務時遵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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