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兩類。原始憑證是證明會計事項經過的憑證,用作記帳憑證的依據。記帳憑證則是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的憑證,用作記帳的依據。 根據參考資料,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將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兩類。原始憑證是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的憑證,如收據、發票等。記帳憑證則是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的憑證,如對帳單、財務報告書等。 根據法務部的解釋,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的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如領據、收據、發票等。而記帳憑證則是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的憑證,如結算單、對帳單等。此外,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也提到了一些具體的原始憑證類型,如薪資支出之收據或簽收名冊、徵繳稅款之徵課書據等。 以上為我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對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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