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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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治檔案條例第13條是指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的收費標準由檔案局定之。根據政治檔案條例第10條,政治檔案應該免費提供給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及其助理閱覽、複製、或抄錄。此外,政治檔案條例第13條第2項還規定,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所提出的申請,也可以免費提供政治檔案。有關政治檔案的具體收費標準和相關規定,需參考檔案局所制定的相關規章、規定或公告。
立法沿革 1 版
(1080704 制定)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之收費標準,由檔案局定之。 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之收費標準,依檔案局所定標準收取費用。 二、第二項明定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閱覽、抄錄及複製費用。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各順位繼承人申請檔案當事人本人之檔案,每人亦就同一檔案免收一次閱覽、抄錄及複製費用。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 繼承人名詞
(1080704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之收費標準,依檔案局所定標準收取費用。 二、第二項明定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閱覽、抄錄及複製費用。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各順位繼承人申請檔案當事人本人之檔案,每人亦就同一檔案免收一次閱覽、抄錄及複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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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