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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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並排除第十一條所列人員。
- 2.前項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行事項,由檔案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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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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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0704 制定)
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並排除第十一條所列人員。 前項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行事項,由檔案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檔案局對於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時,如遇有是否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召集會議審議。另考量適切性,有關爭議事項之審議人員組成將包含具有轉型正義、人權、檔案管理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代表等,但對於政治檔案中當時事件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人士應予排除在審議委員邀集對象之外。 二、第二項明定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執行細節等,將由檔案局另訂定規範。
- 第十一條條文
- 政治檔案條例 第 11 條條文
(1080704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檔案局對於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時,如遇有是否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召集會議審議。另考量適切性,有關爭議事項之審議人員組成將包含具有轉型正義、人權、檔案管理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代表等,但對於政治檔案中當時事件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人士應予排除在審議委員邀集對象之外。 二、第二項明定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執行細節等,將由檔案局另訂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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