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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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管理、審議、申請或檢調政治檔案所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
- 2.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有關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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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檔案條例第15條的規定,對於因管理、審議、申請或檢調政治檔案所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這表示政治檔案中的內容必須受到相關法律的規範,並且對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會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中沒有具體提及適用於政治檔案的相關法律。因此,關於政治檔案的保護及違反規定的處罰細節,需要參考政治檔案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具體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80704 制定)
因管理、審議、申請或檢調政治檔案所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有關法律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因管理、參與爭議審議、檔案審定、申請或檢調等程序而知悉政治檔案內容之人員或政府機關(構),應遵循其他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等。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相關法律保護規定者,依各該法律之處罰規定處理。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違反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第一項明定因管理、參與爭議審議、檔案審定、申請或檢調等程序而知悉政治檔案內容之人員或政府機關(構),應遵循其他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等。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相關法律保護規定者,依各該法律之處罰規定處理。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違反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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