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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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治檔案條例第16條是指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的政治檔案進行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的行為,將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另外,未遂犯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但目前沒有找到具體描述這項法條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
立法沿革 1 版
(1080704 制定)
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明定毀棄、損壞、隱匿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者,或致令不堪用者之處罰規定,以強化政治檔案之保全。 二、第二項明定未遂犯之處罰。
- 致令不堪用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1080704 制定)
一、第一項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明定毀棄、損壞、隱匿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者,或致令不堪用者之處罰規定,以強化政治檔案之保全。 二、第二項明定未遂犯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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