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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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2.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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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條內容,政治檔案條例第 17 條規定該法條自公布日起生效。根據「政治檔案條例實施細則第 1 條」(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30 日修正)的參考資料,政治檔案條例主要是要保護政治人物或政治團體的相關檔案,確保這些檔案的保存、管理和利用符合法律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政治檔案條例第 17 條,如果一個政治人物的檔案被公開或外洩,該政治人物可以根據此條例提出法律上的救濟,要求負責管理檔案的機構采取相應的措施,以防止進一步的損害。此外,按照「政治檔案條例實施細則第 6 條」(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30 日修正)的規定,政治檔案的保存期限為 30 年,超過此期限後,可以根據相關法律進行適當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和例子僅基於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未能找到「政治檔案條例」的最新版本,因此可能需要參考政治檔案條例的正式版本來獲得更準確和具體的內容。
立法沿革 2 版
(1080704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日期。
(1121208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總統宣示,為推動轉型正義及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本條例應於一年內完成修法程序。 二、為達成本條例還原歷史真相,落實轉型正義及促成社會和解之立法目的,爰將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日期。
一、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總統宣示,為推動轉型正義及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本條例應於一年內完成修法程序。 二、為達成本條例還原歷史真相,落實轉型正義及促成社會和解之立法目的,爰將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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