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其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於招標文件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其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依其特別規定排除適用,並於招標文件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有分包廠商者,其資格限制條件亦同。
- 2.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限制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時,可以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訂定資格限制條件。如果這些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則可以自行在招標文件中訂定限制條件。如果這些採購適用我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則可以按照該條約或協定的特別規定排除適用。同樣地,如果有分包廠商,則其資格限制條件也適用相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 2.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機關在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時,應詳述限制的理由及其必要性,並經採購需求、使用或承辦單位報告後,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