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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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3條,機關在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時,可以依該條規定對廠商的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依據該條的規定,機關可以根據採購案件的特性和實際需要,選擇下列事項來訂定限制條件: 一、廠商的國籍或其設立登記所依據的法律; 二、廠商的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的國籍; 三、廠商的資金來源及其比率限制; 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限制。 機關在訂定限制條件時,應一併載明廠商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以上是對《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3條的解釋。該法規明確了機關在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時對廠商資格的限制條件,並要求機關在訂定限制條件時要載明相關的證明文件。這些限制條件的訂定是基於採購案件的特性和實際需要,旨在確保國家安全的考量。
- 設立登記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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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