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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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 二、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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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2條,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其任務包括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並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70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明確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同樣地,該法第72條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相關紀錄,並通知廠商若驗收結果不符合契約、圖說、貨樣規定時需要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等措施。 以嘉義縣政府為例,該機構已定有「嘉義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嘉義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這些規定將有助於實踐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範,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這些法規和規定確認了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的重要性,其任務包括協助審查採購需求和相關文件,提供諮詢服務,確保廠商的品質管理和履約過程符合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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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