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以上,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查及諮詢事宜,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及諮詢事宜。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具專業能力之人員派(聘)兼之;委員有增減或更換需要者,得隨時為之。
  2. 本小組於完成審查及諮詢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