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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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小組置委員五人以上,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查及諮詢事宜,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及諮詢事宜。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具專業能力之人員派(聘)兼之;委員有增減或更換需要者,得隨時為之。
- 2.本小組於完成審查及諮詢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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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3條」的規定,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由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和其他委員。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指定的一級主管人員兼任,負責綜理審查和諮詢事宜。副召集人則協助召集人處理相關工作。委員的增減或更換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該小組在完成審查和諮詢工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內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 (https://www.fdc.gov.tw/np.asp?ctNode=65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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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